西方强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熊XX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陕民终字第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消费者导报》(以下简称《消报》),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边家村水文巷8号。
法定代表人文高科,系该社总编辑、社长。
委托代理人方强,系陕西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希平,系西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新,男,195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丹凤县人,《消报》社记者,住西安市小寨西路24号。
委托代理人侯来旺,系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华西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华西所),地址西安市金花路西安建国饭店。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阳,男,西安公路交通大学人文教研室教师,住西安市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一号楼六门二层三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住西安市友谊西路27号楼127号。
委托代理人贾林青,系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消报》、陈永新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华西所、熊XX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消报》法定代表人文高科及委托代理人苏希平、方强、陈永新及委托代理人侯来旺,华西所及委托代理人王兆阳、熊XX及委托代理人贾林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西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1991年8月14日陈永新在《消报》第一版发表题为《熊XX骗人不计其数》、副标题为“剽窃技术,伪造证书,非法倒卖,偷漏国税”的文章(以下简称《骗》文)。1991年8月30日熊XX和华西所起诉。1991年9月24日两被告答辩,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