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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某食品公司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5-11 来源: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9
 

苏某诉某食品公司损害赔偿案

评析: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冯韧律师、律师助理李文轩接受被告某食品公司委托,围绕原告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诉请无依据进行代理。从而使被告仅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原告医药费603元,原告其他各项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代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于2009年3月24日上午,进入被告西安某食品公司金花北路专卖店声称消费时由于地面湿滑导致滑到,致其左踝骨关节损伤。在店长同意陪护其去医院治疗时,原告却借口离开店面,下午苏某却又返回,要求店长陪同治疗。双方约定来到附近某市二甲医院,诊断为原告左踝扭伤,涂抹红花油即可。随后几天,食品公司高层及专卖店店长、员工本着公司一向的顾客至上之宗旨,多人多次至原告家中探望并携带礼品。
原告苏某此时又向被告提出三项要求:1.为其接送小孩;2.重新去三甲医院诊断(后原告自行前往某专业骨科三甲医院,诊断结果仍为左踝软损);3.赔偿其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7000余元。
遂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食品公司发送律师函,提出以上要求。被告在已得知苏某重新诊断结果仍为组织软损即扭伤未骨折的情形后,公司会议研究后仍然决定由专卖店竭力满足原告前两项要求,可以对原告重复诊断的医药费603元可以从顾客至上角度出于人道予以认可,但对其第三项不合理要求不能理解。
在被告专卖店店长孟某为原告第三天接送小孩后来到苏某家里,被苏某爱人反锁屋中,逼迫签写赔偿书并扬言砸店,孟某未同意,并当场拨打公司领导电话进行汇报,公司领导在得知孟某遭遇非法行为后异常气愤,遂双方产生争议。
因双方争议较大,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及其营业场所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603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6200元,合计金额9803元。
二、代理意见: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冯韧律师、律师助理李文轩分别接受两被告委托,代理此案。某食品公司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冯韧律师认为:(一)、原告诉称摔伤与事实不符;(二)、原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据,其工作关系存在质疑,误工费无依据。食品公司专卖店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李文轩认为:(一)、原告伤情属软组织损伤,索要护理费没有依据;(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一被告做为分支机构,无独立财产和独立人事,属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03元,驳回原告苏某其余诉讼请求。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冯韧律师、律师助理李文轩的代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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