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简介
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简介

    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是陕西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现有特聘多学科高级知名专家60余人,律师25人,驻外委托代理人17人,实习律师13人,工作人员10人。 本所有特色的管理,高素质的专家和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信誉,擅长诉讼业务、法律顾问业务、非诉讼业务、调查业务和中介服务。 为适应社会对律师服务质量的要求,本所定期组织律师相互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并邀请知名专家对本所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查看详细]

联系我们

电话:(029)85216079
电话:
13359201624
电话
:(029)85263592
地址:西安市小寨百隆广场B座10层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你当前的位置:陕西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  特殊侵权赔偿  >>  法律常识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发布时间:2010-5-28 来源: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www.xalawyer.com  浏览次数:179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人通常为该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我国,绝大多数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公司为国有企业,如铁路、航空、油汽、核电等,责任人也多为国有企业。若所有者或经营者将高度危险作业转包或转租,则应由所有人、经营者、承包人或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时,则应由第三人、所有人、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呢?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是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在判断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时,应当分析是否具备如下情况:1、是否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至少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2、是否有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这里的严重危险是指,加害人从事的这种作业对于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即使加害人尽到高度注意亦无法避免损害后果。3、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即是否故意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应当注意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必然联系。对于行为人而言,只要其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存在免责事由,即:受害人故意。如受害人在铁路上卧轨自杀,受害人想窃电结果被高压电触死等,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此外,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在对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进行责任认定时,还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1 1 首页| 前页| 下页| 尾页
人才招聘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