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0-7-12 来源:陕西西安方强律师事务所www.xalawyer.com 浏览次数:135
| |
|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
第1页
共1页
首页|
前页|
下页|
尾页
|
|